抗辯權制度最早起源於何處

抗辯權制度最早起源於羅馬法。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行使,以阻止請求權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在羅馬法中,抗辯權分為積極抗辯權和消極抗辯權。積極抗辯權是指對請求權進行對抗而產生拒絕履行義務或維持現狀的消極效果的意思表示,也稱為作為性抗辯權;消極抗辯權則指對方未享有權利的根據或缺乏成立要件,無法進行行使的權利。其特點是本已存在發生的可能性的請求權因存在抗辯權而受到阻止。在中國民事訴訟法上沒有使用「抗辯權」的概念,但在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時,參照了抗辯權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