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用語規定第一最

廣告用語規定第一最為:

  1. 不得使用「最」及「極致」等強烈表示範數詞,誇大其詞,引誘消費者。
  2. 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證功效。

此外,還有許多其他規定,例如:

  1.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軍名、公共數字、國際或外國地名等,用於虛構地名。
  2. 不得利用虛構誤導消費者。
  3. 不得使用歧視性語言,侮辱、侮弄或輕視消費者。
  4. 不得使用隱晦、模稜兩可的語言誤導消費者。
  5. 不得使用不實宣傳語言。
  6. 不得使用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語言。

以上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並維護廣告市場的秩序。在廣告中應當遵守這些規定,以避免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