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文化創意事業之明確意見書的發行公司其上市條件中有關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須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已獲得中央主管機關出具其屬於文化創意事業的確鑿意見書的發行公司,其上市條件中關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淨值不低於是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的規定如下:

該發行公司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淨值應不低於是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的不低於。具體來說,就是該公司的股東權益總額應該至少相當於或高於其在財務報告中列示的股本數額。

這是為了確保發行公司具有足夠的資產和財務實力,能夠應對可能出現的經營風險和挑戰,同時也反映了投資者對其財務健康狀況的信心和認可。

請注意,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具體的上市條件可能會因不同的發行類型、規模、行業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詳細、具體的信息,建議您諮詢相關專業機構或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