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五刑和十惡最早規定于

封建五刑和十惡最早規定於北齊律

封建五刑是指包括死刑、肉刑、流刑、打板子以及髡、杖、徒、流等附加刑。具體包括:

  1. 死刑:有斬、絞。
  2. 肉刑:包括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頭示眾)、鑿顛(鑿顛頂)、抽腸(割腹取腸)、凌遲(滿清十大酷刑之一)等。
  3. 流刑:即將罪犯放逐到邊遠地區。
  4. 打板子:即對罪犯進行體罰,折傷其肢體。

十惡則是嚴重的危害皇帝個人權威的行為,具體包括:

  1. 謀反:即企圖推翻朝廷。
  2. 大逆:指毀壞皇家宗廟、陵寢及皇宮建築。
  3. 謀叛:即陰謀背叛朝廷。
  4. 上亂尊:即對尊長的不敬。
  5. 旁亂卑:即對地位低的人的凌侮。
  6. 強婚害命:即強行婚配、侮辱婦女,導致其自殺者,或傷害他人身體致死。
  7. 告言變亂實:向朝廷告發、言說、製造混亂或謠言。
  8. 大不敬:即違犯天文曆法,占卜等事。
  9. 上公族無祿大夫:公爵以上貴族的子孫犯罪。
  10. 非眚之罪:意為不是行為上的嚴重過失的罪行。

「十惡」制度的形成與發展,一直持續到清朝末年。從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來看,「十惡」既是法律術語,又是封建統治者用以證明其他犯罪性質或嚴重性的標準。這種封建特色也貫穿在各種制度上。十惡制度的制定體現了古代中國法律在封建正統思想引導下的鮮明特點,旨在從根本上維護封建統治秩序和封建禮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