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老院規例最低人手要求

安老院的人手要求通常會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而有所不同。在中國香港,安老院的人手要求由社會福利署規管。根據《安老院實務守則》,安老院的人手編制應足以確保能妥善照顧長者的需要,並應根據長者的健康狀況、認知能力、行動能力等因素來制定。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最低人手要求:

  1. 護理人員:每名長者應至少有一名合格的護理人員負責其日常護理需要。在夜間,安老院應有足夠的人手提供緊急護理服務。

  2. 註冊護士:安老院應至少有一名註冊護士在場,負責監督長者的醫療護理和提供緊急護理服務。

  3. 登記護士:安老院應有足夠的登記護士提供日常護理服務,包括給藥、監測長者的健康狀況等。

  4. 支援人員:安老院應有足夠的支援人員,如護理員、清潔工、廚師等,以確保院舍的日常運作和長者的生活質素。

  5. 比例要求:在某些地區,政府會規定護理人員與長者的比例要求,例如每20名長者應有一名護理員,每40名長者應有一名登記護士等。

請注意,以上僅是一個大致的參考,具體的人手要求應參考當地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實務守則。如果你是在香港,可以參考社會福利署的《安老院實務守則》。如果你是在其他地區,應查詢當地相關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