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檢驗水質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多久檢驗一次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當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的水質檢驗結果超過第五條規定的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來保護和改善水質。具體的檢驗頻率並未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而是由主管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確定。

通常,主管機關會根據水質變化的情況、污染源的強度、水體的重要性等因素來確定檢驗頻率。例如,對於水質惡化嚴重或存在重大污染風險的水體,檢驗頻率可能會更高;對於水質相對穩定且污染風險較低的水體,檢驗頻率可能會相對較低。

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根據水質檢驗結果來調整檢驗頻率。如果檢驗結果顯示水質有改善趨勢,檢驗頻率可以適當降低;如果水質惡化,則可能需要增加檢驗頻率或採取更為嚴格的監測措施。

總之,沒有固定的檢驗頻率,而是由主管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如果需要更為詳細的信息,建議查詢相關主管機關的具體規定或向相關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