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車道須駛最高速限

在台灣,國道(高速公路)的行車速度有一定的限制,這是由交通主管機關依據道路設計、交通流量和安全等因素所制定的。根據台灣現行的交通法規,國道內車道並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行駛最高速限。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行駛高速公路的車輛,應依標誌、標線及號誌之指示行駛,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超過速限行駛。
  2. 低於最低速限行駛而阻礙其他車輛行進。

因此,駕駛人在國道上行駛時,應該遵守速限規定,不得超速,也不得低於最低速限,以免影響其他車輛的行進。如果國道的速限是每小時100公里,那麼駕駛人可以選擇在這個範圍內的任何合理速度行駛,而不一定要以最高速限行駛。

然而,如果國道上的車流量較大,而駕駛人卻選擇在內車道以低於最低速限的速度行駛,這樣可能會阻礙其他車輛的行進,這也是違法的行為。因此,駕駛人應該適時變換車道,讓出內車道給速度較快的車輛通行。

總之,國道內車道並不需要強制以最高速限行駛,但駕駛人應該在速限範圍內選擇適當的速度行駛,並且不得阻礙其他車輛的行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