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 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 電子設備,為3年。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是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會計準則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行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還規定了固定資產殘值比例不得低於淨值的5%,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