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或兼職期間最長為多久

根據中華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在外兼職,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然而,對於公務人員的借調或兼職期間,並未明文規定最長期限。實際上,公務人員的借調或兼職期間,應依據各機關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來決定。

例如,根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借調人員處理要點》,對於公務人員的借調,原則上以一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對於特殊情況,如重大專案或緊急任務,得專案報準延長借調期限。

至於兼職,通常是由各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人員配置情況來決定,沒有固定的最長期限。但兼職人員的薪資和福利待遇,應依據兼職工作的性質和時間來確定,不得損害原任職機關的權益。

因此,公務人員的借調或兼職期間,應視具體情況和各機關的規定而定,沒有統一的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