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司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司法機關,負責統籌全國司法事務,包括法院的組織、司法人員的任用、法律解釋、審判監督等。司法院的主要職責包括:

  1. 司法行政管理:負責全國法院的行政事務,包括法院的設立、變更、廢止等。

  2. 司法人員管理:負責司法人員的任用、訓練、考核、撫卹等事項。

  3. 法律解釋:對於法律疑義,司法院可以進行解釋,以統一法律見解。

  4. 審判監督:司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有權進行審判監督和再審。

  5. 司法政策制定:司法院負責制定司法政策,指導全國法院的司法活動。

  6. 國際司法交流:司法院負責與國際司法機關的交流與合作。

司法院的組織結構包括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秘書長等,其中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負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和命令。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是中華民國司法體系的領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