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嗎

司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司法機關,負責統籌全國司法事務,包括法院的組織、法官的任免、司法行政的規劃等。司法院的職權包括:

  1.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對於法律或命令有疑義時,司法院可以進行統一解釋,以確保法律的適用一致性。

  2. 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當有政黨被指控違憲時,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負責審理。

  3.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當總統或副總統被指控違法失職時,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案,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

  4. 統籌司法行政:司法院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國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法院的設置、法官的選任、司法人員的訓練等。

  5. 推動司法改革:司法院負責推動司法體制的改革,以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司法院的最高決策機構是大法官會議,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一位為司法院院長,另一位為副院長。大法官除參與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外,還負責審理憲法法庭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