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標籤的最小尺寸為何

危險性標籤的最小尺寸並沒有全球統一的規定,而是根據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來確定的。在美國,根據美國聯邦法規(CFR)第1910.1200節(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的化學物質安全數據標籤規定),危險性標籤的最小尺寸要求如下:

在歐洲,根據《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REACH)規範,化學品包裝上的安全數據單(SDS)和標籤有特定的尺寸要求,但並未規定最小尺寸,而是要求標籤必須清晰可見,以便於閱讀。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加拿大、日本、中國等,也有各自對危險性標籤尺寸的規定。因此,具體的最小尺寸要求應參考產品銷售和分發所在地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實踐中,製造商通常會製作比法律要求的尺寸更大的標籤,以便於閱讀和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