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舊制最高基數

勞退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的最高基數是指僱主每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的最高金額。在勞退舊制下,僱主必須為勞工提繳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退休金,這個比例在1998年之前是2%,1998年至2007年之間提高到3%至15%,2007年之後則提高到6%至20%。

在勞退舊制中,提繳的基數是勞工的每月工資,而最高提繳基數則是由主管機關(通常是勞動部)根據每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來調整。在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之前,勞退舊制的最高提繳基數是新台幣60,000元。

然而,由於勞退新制在2005年7月1日實施後,勞退舊制就不再適用於新的勞動關係,因此現在談論勞退舊制的最高基數已經沒有實際意義。在勞退新制下,僱主必須為勞工提繳工資的6%至12%作為退休金,並且這個提繳比例是由僱主和勞工協商決定,而不是像勞退舊制那樣由主管機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