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最高工時

香港的最高工時並沒有由法例明文規定,而是由僱主和僱員之間協商確定。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僱員的工作時間應該按照僱傭合約的規定,如果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工作時間,則應該按照行業慣例或僱主的政策來確定。

然而,香港政府有實施一些措施來保障僱員的工作與生活平衡,例如:

  1. 標準工時委員會:香港政府於2013年成立了標準工時委員會,負責研究如何訂立標準工時政策,以保障僱員的工作與生活平衡。委員會於2019年發表了最終報告,建議政府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加強對僱員工作時間的資訊披露、推動企業採納良好工作時間措施等,但並未提出立法實施最高工時。

  2. 休息日及有薪年假: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每工作滿12個小時,便應有連續不少於12小時的休息時間。此外,僱員每年還享有有薪年假,具體天數視僱員的工作年資而定。

  3. 超時工作補償:如果僱員需要超時工作,僱主需要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支付超時工作補償。如果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則僱主需要支付正常工時以外的工資。

總之,香港並沒有法定的最高工時,但僱員的工作時間應該按照僱傭合約或行業慣例來確定,並且僱主需要保障僱員的工作與生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