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申請產假,起算時間最晚可以從分娩或流產的隔天起算嗎

勞工申請產假的起算時間,依據台灣的勞動基準法規定,應從分娩或流產的當天開始計算。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如下:

一、妊娠三個月內流產者,給予產假二星期。 二、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 三、妊娠七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六星期。

前項產假,應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

因此,勞工申請產假的起算時間最晚就是分娩或流產的當天,而非隔天。僱主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予勞工產假,並不得要求勞工在產假期間工作,除非勞工自願且經醫師證明身體健康情況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