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勞工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又稱為「勞工債權優先權」,是指在僱主破產或清算時,勞工的工資債權具有優先於其他債權受償的權利。這項權利旨在保護勞工的權益,確保他們在僱主財務困難時能夠優先獲得他們應得的工資。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規對於勞工債權優先權的規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幾個特點:

  1. 適用範圍:通常只適用於因僱主破產、清算或關閉工廠等原因而失業的勞工。

  2. 債權類型:通常僅限於工資債權,包括基本工資、加班費、津貼等因提供勞務而應得的報酬。

  3. 優先順序:勞工債權在破產清算程式中具有優先於其他一般債權的受償順序,有時甚至優先於抵押權。

  4. 限制:優先受償的金額通常有上限,超過上限的部分可能會作為普通債權參與分配。

  5. 例外情況:某些特定債權,如稅款、社會保險費用等,可能會享有比勞工債權更高的優先順序。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債權中,勞工之工資債權、退休金及資遣費用等具有優先受償之權。而在美國,《聯邦破產法》第507條也規定了勞工工資債權的優先權,但具體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可能因州而異。

勞工債權優先權的設立,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需求,確保他們在僱主財務困難時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同時,這也有助於促進社會穩定,減少因僱主破產而引發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