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給假規定最新

台灣的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對於給假規定有以下幾個主要項目:

  1. 例假: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 休假: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工作滿一年者,給予三天特別休假。
    • 工作滿三年者,給予七天特別休假。
    • 工作滿五年者,給予十天特別休假。
    • 工作滿十年者,給予十四天特別休假。
    • 工作滿十四年以上,每一年給予一天特別休假,最高給予三十天特別休假。
  3. 國定假日:依內政部規定之紀念日、節日、假日之放假日。
  4. 婚假:員工結婚時,給予八天婚假。
  5. 喪假:員工遭遇直系親屬死亡時,給予普通喪假八天,其性質為有薪假。
  6. 產假:女性員工生產時,給予八周產假,前後可以彈性調整,但最遲應於分娩後八周內休完。
  7. 陪產假:男性員工之配偶生產時,給予陪產假三天。
  8. 家庭照顧假:員工因家庭照顧需要,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七天,期間為有薪假。
  9. 生理假: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天,其性質為有薪假。
  10. 事假:員工因個人因素需請假時,得請事假,但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且僱主得視業務需要決定是否準假。
  11. 病假:員工因病或傷不能工作時,得請病假,病假未超過三十日者,工資按比例發給。

請注意,上述規定可能會隨著法律的修訂而有所變動,建議您查詢最新的勞動法令或諮詢相關勞工主管機關,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