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什麼責任

勞基法第62條的規定是關於事業單位與最後承攬人對於勞工的工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負連帶責任的規定。具體來說,這條法律規定要求事業單位與最後承攬人對於完成工作所僱用的勞工,必須按照勞基法的規定,負擔連帶的僱主責任。

這意味著,如果最後承攬人沒有按照勞基法的規定,支付勞工應得的工資、給予法定休假日、加班費等,勞工除了可以向最後承攬人求償外,還可以向事業單位求償。同樣的,如果事業單位與最後承攬人間的契約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勞工也可以向事業單位或最後承攬人求償。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避免因為承包關係的複雜性,導致勞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得到合理的補償。同時,這也要求事業單位在選擇承包商時,必須確認對方能夠遵守勞基法的規定,否則事業單位將可能需要負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