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特休請假最小單位

勞基法(勞動基準法)中並未明確規定特休請假的「最小單位」,但一般來說,僱主會在公司內部的請假規則或工作規則中規定請假的單位,例如以小時、半日或全日為單位。

根據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工作滿一年者,給予七日特休假。
  2. 工作滿三年者,給予十日特休假。
  3. 工作滿五年者,給予每年十四日特休假。

特休假的請假方式,通常會由僱主與勞工協商,並在勞動契約或公司規章中明訂。例如,有些公司規定特休假必須以半日或全日的單位請假,而有些公司則可能允許以小時為單位請假。

無論是以何種單位請假,僱主都應該遵守勞基法的規定,不得無故拒絕勞工依法應享有的特休假。此外,僱主也不得要求勞工在特休假未休完之前先請事假,或以其他方式剝奪勞工的特休假權益。

請注意,勞基法的規定會隨著時間和政策變化而有所不同,建議您查看最新的法規或諮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