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特休最小單位

勞基法(勞動基準法)的特休假規定,其最小單位是按照工作的年資來計算。根據勞基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僱主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1. 工作滿一年者,給予三天特別休假。
  2. 工作滿三年者,給予七天特別休假。
  3. 工作滿五年者,給予十天特別休假。
  4. 工作滿十年者,給予十四天特別休假。
  5. 工作滿十五年以上者,每一年給予一天特別休假,最高給予三十天特別休假。

因此,特休假的計算是以年為單位,而不是以小時或天數。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定年資後,就有權享受特休假,並且可以依照個人需要來申請使用這些特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