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每月最高工時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的勞動法規,規範了勞工的工作條件與權益。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含加班),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此外,勞基法還規定了加班時數的限制:

  1. 正常工作時間外的加班:

    • 每星期不得超過2小時。
    • 連續工作六天後,第七天應休假,不得要求勞工加班。
  2. 特殊情況下的加班:

    • 勞工在農忙時期、颱風或其他緊急狀況下,得加班,但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 季節性或特殊性質的工作: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行業,如輪班制、漁業等,其工作時間限制可依行業特性另行規定。

因此,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勞工每月的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加班時間,總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40小時/週 × 6週),但特殊情況下的加班時數限制則為46小時/月。

請注意,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實際的勞動法規可能會有所變動,建議您查詢最新的勞動法規或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