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每日最高工時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中華民國規範勞動條件的基本法規,其中對於工時有明確的限制。根據勞基法第30條的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此外,勞基法還規定,僱主應給予勞工每工作滿4小時後連續30分鐘的休息時間。若勞工輪班制工作,其間隔休息時間應至少為11小時。

然而,勞基法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延長工時,包括:

  1. 加班:在徵得勞工同意後,僱主可以要求勞工加班,但每月的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2. 緊急情況:在發生緊急情況時,例如災害搶救等,可以不受正常工時的限制。
  3. 責任制工作:某些職業類別如經理人、高階專業人員等,可適用責任制,其工時限制較為彈性。

需要注意的是,勞基法的規定會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而有所調整,因此上述資訊可能會有所變動。如果有關於勞基法工時限制的疑問,建議直接查詢最新的法規條文或諮詢相關勞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