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每周最高工時

台灣的勞基法(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工的工時有明確的規範,以保障勞工的健康與工作權益。根據現行的勞基法規定,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含加班),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這意味著在一周內,僱主不得要求勞工工作超過40小時的正常工時。

此外,勞基法還規定了加班的相關規定:

  1. 加班時數限制:勞工在僱主要求下,可以加班,但每月的加班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這54小時可以分配在不同的周內,但單周的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

  2. 加班費率:僱主要求勞工加班,應給予加班費。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

    • 加班第1小時至第4小時:以正常工資額外給予1又1/3倍。
    • 加班第5小時至第8小時:以正常工資額外給予1又2/3倍。
    • 加班第9小時以上:以正常工資額外給予2倍。
  3. 例假與休假: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例假僱主不得要求勞工工作,除非有特殊情況且經勞工同意。休息日若工作,應給予加班費或調移休息日。

  4. 國定假日:勞工依法應放假的國定假日,僱主不得要求勞工工作,除非有特殊情況且經勞工同意。若勞工在國定假日工作,應給予加班費。

請注意,這些規定可能會隨著法律的修訂而有所變動,因此如有疑問,建議直接查詢最新的勞基法條文或諮詢相關勞工法規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