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最高工時規定

勞基法(勞動基準法)是台灣的基本勞動法規,規範了勞工的工作條件、工時、休假、工資、福利等權益。關於最高工時的規定,勞基法有以下幾點限制:

  1. 正常工作時間: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參照勞基法第30條)。
  2. 加班時數:在徵得勞工同意後,僱主可以要求勞工加班。但是,每月的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參照勞基法第32條)。
  3. 連續工作時間: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後,應有至少30分鐘的休息時間(參照勞基法第34條)。
  4. 輪班間隔:從事輪班工作的勞工,其工作班次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參照勞基法第36條)。
  5. 例假: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參照勞基法第36條)。
  6. 休假:勞工應依法享有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等休假權利(參照勞基法第37條、第38條)。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規定是基於標準工作周(五天工作制)的基礎上。如果僱主採用的是彈性工作周(例如四天工作制),則每週的工作總時數仍不得超過40小時,但每日的工作時數可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但必須在當週內補足未超過40小時的工時限制。

此外,對於某些行業或特殊工作性質,勞基法也有特定的工時規定,例如:

勞工如果發現自己的工作時間超過了勞基法的規定,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投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