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最低工資責任制

在台灣,《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規範勞工權益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最低工資的規定。根據《勞基法》第21條,僱主應給付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是由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公告,每年至少調整一次。

至於責任制,《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然而,責任制並不是一個單獨的工資制度,而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勞工與僱主可以就工作時間、休假等事項進行彈性約定。責任制的實施必須符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並且不能違反最低工資的標準。

因此,無論是適用一般工時規定的勞工,還是適用責任制的勞工,其最低工資都受到《勞基法》的保障,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