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最低工時規定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台灣的一部法律,旨在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包括工時、工資、休假、退休金等。關於最低工時的規定,勞基法有以下幾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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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時間:
- 每週工時:勞工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 每日工時: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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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時:
- 加班時數:在徵得勞工同意後,僱主可以要求勞工加班,但每個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 加班費率:加班費率應為正常工資的1.33倍(第一小時)至1.66倍(超過第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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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間隔:
- 連續工作:勞工在連續工作後,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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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與休假:
- 每七天應有一天例假,例假當天勞工不得工作。
- 特休:勞工依法應享有特休假,特休的日數根據年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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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
- 勞工應依法享有國定假日,不得於國定假日工作(除非有特殊情況,且需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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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夜間工作:
- 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晚上10點至早上6點)應經勞工同意,且僱主應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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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與未成年工:
- 童工(未滿16歲)不得從事有害健康或危險性工作,且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 未成年工(16至18歲)工作時間應受限制,且不得從事有害健康或危險性工作。
以上規定是勞基法的基本原則,實際工作環境可能會因行業別、工作性質等因素而有不同的工時安排。僱主應遵守勞基法的規定,並與勞工協商工時安排,以保障勞工的權益。如有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投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