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十大要件

在台灣,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離婚條件,並在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判決離婚則是透過法院程式,由法官根據法律規定的事由來判決是否準許離婚。以下是台灣法律規定的判決離婚十大要件:

  1. 重婚: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與他人結婚。
  2. 通姦:一方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
  3. 惡意遺棄:一方無正當理由遺棄他方,且持續達六個月以上。
  4. 家暴:一方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
  5. 不治之惡疾:一方患有不治之症,且經醫囑認為無法維持婚姻生活。
  6. 重大不忠實:一方有重大不忠實行為,致他方無法忍受婚姻生活。
  7. 虐待:一方虐待他方或其直系親屬。
  8. 詐欺:一方以詐欺手段誘使他方結婚。
  9. 脅迫:一方以脅迫手段誘使他方結婚。
  10. 其他重大事由:除了上述事由外,如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認定婚姻無法繼續維持者。

當事人若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符合上述要件之一,且該要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法院會根據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和法律規定,來決定是否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