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中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的使用評最高法院111年臺上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我無法提供最新的判決資訊。然而,我可以提供一些一般性的資訊,關於在刑事審判中使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的評估。

在刑事審判中,任何作為證據使用的資料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包括相關性、可靠性和合法性。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作為電子證據的一種,通常需要經過以下步驟來確認其可作為證據使用:

  1. 合法取得: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程式,例如通過合法搜查令、當事人同意或合法監聽等。

  2. 真實性確認:法庭需要確認這些對話紀錄是真實的,未經篡改的。這可能需要通過技術手段來確認資料的完整性。

  3. 相關性:這些對話紀錄必須與案件有關,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或當事人的意圖。

  4. 可靠性:法庭需要評估這些對話紀錄的可靠性,包括對話的時間、參與者、內容等。

  5. 權利保護: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或其他權利,這可能會影響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的使用。

在臺灣,刑事案件的證據法則主要由《刑事訴訟法》規範。根據該法,任何作為證據的資料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且經過法庭的嚴格評估。

如果你提到的最高法院111年臺上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是關於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的使用,那麼這個判決可能會提供有關此類證據使用的重要指導原則和法律見解。要了解這個判決的具體內容和影響,建議查閱該判決的完整文本,或者諮詢法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