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依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立學校與其教師之間的法律關係,在台灣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通常被視為公法上的關係。這意味著教師與學校之間的關係受到行政法規範,而不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

根據台灣的《教師法》,公立學校教師的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退休、撫卹、保險、進修、權利、義務、待遇、福利、考核、救濟等事項,都受到法律的規範。教師與學校之間的關係,基本上是基於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不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認為,公立學校教師的聘任關係,是公法上的行政行為,而不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因此,教師與學校之間的爭議,通常應透過行政救濟程式解決,而不是透過民事訴訟程式。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教師與學校之間完全沒有私法上的關係。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教師的工資、工作條件等,也可能涉及私法上的契約關係。但是,這些私法上的關係通常是次要的,而不是主要的。

總結來說,公立學校與其教師之間的法律關係,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主要是公法上的關係,而不是私法上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