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最近連續2年有虧損者」之「虧損」是什麼

公司法第270條第1款所提到的「虧損」,通常指的是公司在會計上的損失,也就是公司的營收不足以覆蓋其成本和費用,導致淨值減少。在會計上,這通常會反映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中。

具體來說,如果一個公司的營業收入(Revenue)低於其總成本(Total Costs,包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稅費等),就會產生虧損。虧損會從公司的留存收益(Retained Earnings)中扣除,如果留存收益不足以彌補虧損,則會減少股東權益(Shareholder Equity)。

在公司法中,「最近連續2年有虧損者」的規定,通常是用來限制某些行為,比如分派股利或進行某些投資。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的財務穩定性,避免公司在財務狀況不佳的情況下進行不必要的風險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對於「虧損」的定義和計算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具體應參考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