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的最高負責人經認定職場性騷擾成立會被地方主管機關做什麼處罰

在台灣,公務機關的最高負責人若經認定涉及職場性騷擾,將由地方主管機關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處罰。根據該法第12條及第38條的規定,僱主(包括公務機關)若未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導致性騷擾行為發生,或未依規定調查及處理性騷擾申訴,將被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性騷擾行為經調查確認成立,且涉及公務機關的最高負責人,除了對僱主進行罰鍰外,該負責人可能還會面臨其他法律後果,例如:

  1. 行政處分:可能會受到懲戒或行政處分,例如申誡、降級、減薪或撤職等。
  2. 刑事責任:若性騷擾行為構成刑事犯罪,例如性騷擾防治法中的性騷擾罪,則該負責人可能會面臨刑事起訴和判刑。
  3. 民事賠償: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性騷擾行為人賠償精神損失、醫療費用等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性騷擾的認定和處罰應遵循法律程式,包括公正的調查和聽證機會。在實際案例中,地方主管機關會根據調查結果和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