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時工作最早國家

八小時工作制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世紀初的工業革命時期,當時工人們的工作時間通常遠超過八小時。然而,最早將八小時工作制寫入法律並不是在一個國家,而是在1866年的第一國際(International Workingmen's Association)大會上,工會運動領袖們提出了一個全球性的八小時工作日運動。

在國家層面上,第一個將八小時工作制寫入法律的國家是新西蘭。1840年,新西蘭的威爾士移民羅伯特·菲茨羅伊(Robert FitzRoy)在新西蘭北島的旺格努伊(Wanganui)建立了一個小型的工會,並成功爭取到了八小時工作制的實施。這項措施在1840年代末在新西蘭的一些地區開始實施,但並不是全國性的法律。

接著,在1866年的美國,工會運動領袖塞繆爾·格蘭特(Samuel Gompers)和其他人推動了八小時工作制的運動,並在1867年通過了第一個聯邦法律,限制聯邦政府僱員的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然而,這項法律並不適用於私人企業。

在歐洲,最早將八小時工作制寫入法律的國家是英國。1874年,英國通過了《工廠法》(Factory Act),規定18歲以上的工人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這項法律後來在1884年被擴大到所有年齡段的工人。

其他國家也相繼採取了類似的措施,但八小時工作制的普及是一個逐步的過程,而且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實施情況有所不同。在20世紀,隨著工會運動的發展和勞工權利的提高,八小時工作制逐漸成為國際標準。然而,即使在今天,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工作者仍然面臨著超過八小時的工作日,尤其是在某些行業和高壓工作環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