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律政司如何開啟具有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的實踐

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律政司之間的司法協助關係是基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該《安排》於2006年7月14日簽署,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根據《安排》,內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間可以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這項安排旨在加強內地與香港之間的司法合作,提高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證據調取的效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來說,《安排》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司法文書的送達:內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以通過對方指定的專門機構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

  2. 證據的調取:在民商事案件中,內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以通過對方指定的專門機構相互委託調取證據。

  3. 委託程式:《安排》規定了委託書的格式和內容,以及委託書的轉交程式。

  4. 執行期限:受委託方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六個月內完成送達或調取證據的工作,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託方。

  5. 費用:委託方應當向受委託方支付必要的費用,具體費用標準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安排》的簽署和實施,標誌著內地與香港在司法協助領域取得了重要進展,對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