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飾條例病假最多可累積多少天

在香港,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可以累積有薪病假,但並沒有規定一個特定的最高累積天數。然而,僱主可以自行設定僱員可以累積的病假天數,並在僱傭合約或公司政策中列明。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僱員在受僱滿12個月後,可以開始累積有薪病假。在首12個月內,僱員通常沒有權享有有薪病假。在累積有薪病假方面,僱員每服務滿一個月,可以累積一天的有薪病假,最高可累積至120天。

例如,如果僱員受僱滿12個月,並且在這段時間內服務了10個月,那麼他或她可以累積10天的有薪病假。如果僱員在之後的12個月內繼續服務,他或她可以繼續累積有薪病假,直到達到120天的最高限額。

請注意,這些規定是基於香港僱傭條例的一般原則,僱主可以選擇提供比法定要求更優厚的福利,例如設定更高的累積病假天數上限。因此,僱員應該查閱其僱傭合約或公司政策,以了解其具體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