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最長為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指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權利在法律上能夠行使的時間限制。超過這個時間限制,當事人就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不同的規定。

在中國大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侵權行為導致人身傷害的,消滅時效為一年,從受傷之日起計算。此外,如果侵權行為導致不動產權利的損害,消滅時效為二十年,從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在台灣,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二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侵權行為導致人身傷害的,消滅時效為一年,從受傷之日起計算。此外,如果侵權行為導致不動產權利的損害,消滅時效為十年,從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在美國,不同州的法律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不同的規定。例如,加州的消滅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而紐約州的消滅時效則為三年。

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因國家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當事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注意當地法律的規定,以免超過時效而喪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