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準用最有利標與適用

在公共採購法中,「準用最有利標」和「適用最有利標」是兩種不同的評選方式,用於選擇最適合公共工程或採購案的承包商或供應商。

  1. 準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是指在特定條件下,公共機關可以選擇不採用最低價標,而是參考最有利標的評選方式來選擇承包商或供應商。這種方式通常用於專業性較強、技術要求較高或涉及複雜服務的採購案。在這種情況下,公共機關會設定一套評選標準,包括價格、技術能力、經驗、信譽等,然後根據這些標準對投標者進行評分,選擇總分最高的投標者作為中標者。

  2. 適用最有利標: 適用最有利標是指公共機關直接選擇以最有利標的方式來進行採購。在這種方式下,公共機關會設定一套詳細的評選標準和評分系統,然後根據這些標準對投標者進行評分,選擇總分最高的投標者作為中標者。這種方式通常用於那些不能單純以價格來評選的採購案,例如大型工程、複雜的資訊系統開發、專業諮詢服務等。

總結來說,準用最有利標是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使用最有利標的方式,而適用最有利標則是直接選擇使用這種方式。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必須使用最有利標,以及是否已經事先決定使用這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