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的八條控罪最高面臨多少年監禁

何志平是一位香港前政務司司長,他在2017年11月在美國紐約被捕,被控涉嫌賄賂非洲國家官員,以換取石油生意上的利益。何志平最終被裁定七項罪名成立,包括違反《反海外腐敗法》(FCPA)、串謀洗錢和串謀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

根據美國的刑法,何志平所涉及的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的監禁時間如下:

  1. 違反《反海外腐敗法》(FCPA):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
  2. 串謀洗錢:最高可判處二十年監禁。
  3. 串謀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最高可判處二十年監禁。

由於何志平被裁定七項罪名成立,因此他可能面臨的總監禁時間最高可達數十年。然而,實際的刑期將由法官根據各種因素來決定,包括被告的犯罪行為的嚴重性、被告的悔罪表現、被告的個人背景和之前的犯罪紀錄等。此外,被告通常有權與檢察官進行量刑協商,以換取較短的刑期。

何志平最終在2020年6月被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判處三年零十個月的監禁,並處以40萬美元的罰款。這意味著他實際面臨的監禁時間比最高可能的刑期要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