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國最早承認勞工團結權

勞工團結權,又稱為工會組織權或集體談判權,是指工人有權組織工會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這項權利被認為是勞工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保護工人的利益,提高工作條件,並促進勞資關係的平衡。

最早承認勞工團結權的國家之一是美國。美國的勞工團結權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的勞工運動。1935年,美國通過了《國家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又稱為Wagner Act),這項法案確立了工人的權利,包括組織工會和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利。該法案還創建了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負責監督和執行這些權利。

然而,其他國家也有自己的勞工立法和工會組織的歷史。例如,英國在19世紀末通過了一些法案,如1871年的《 Trade Union Act》,這項法案合法化了工會的活動。其他歐洲國家如德國和瑞典也有悠久的工會歷史和勞工保護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勞工團結權的確切含義和實施方式可能因國家而異,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權利也在不斷發展和擴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