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宗教平等」與「宗教自由」所依循的最高指導方針
「宗教平等」與「宗教自由」的最高指導方針通常源自於一個社會或國家所依據的基本法律和憲法原則。這些原則可以追溯到一些普遍認可的人權檔案,例如《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以下是一些關鍵的指導方針:
-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
- 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
- 第18條:「每一個人都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有權享受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下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這些國際檔案為宗教平等和宗教自由提供了普遍的標準,要求各國在其法律和政策中予以實施。此外,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也明確保障這些權利,例如:
- 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宗教自由,包括實踐、傳教和信仰的自由,以及政府不得建立國教或禁止宗教活動。
- 在印度,憲法第25條至第28條保障了宗教自由,包括信仰、實踐和傳播宗教的自由。
- 在法國,憲法保障了信仰自由,並且禁止在公共場合展示宗教標誌,以確保政教分離。
這些法律和憲法原則為政府機構、司法系統和公民社會提供了指導,以確保宗教平等和宗教自由得到尊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