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典年代最早

人權法典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現代意義上的第一個人權檔案通常被認為是《美國獨立宣言》,它於1776年通過。這份檔案雖然不是一個全面的法典,但它包含了對人權的早期表述,尤其是著名的開場白:

"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他們被造物主創造時就享有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對幸福的追求。"

然而,第一部全面的人權法典是《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它於1789年在法國大革命期間通過。這部法典不僅在法國而且在全世界的法律和政治體系中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確立了個人的權利,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保護私有財產等。

自那以後,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已經製定了各種人權法典和條約,包括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和一系列的國際人權條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這些檔案構成了當今國際人權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