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最高裁

在許多司法體系中,二審判決並非最高裁。通常,一個案件會經過初審(一審)、二審和三審(上訴審)的程式。在這種情況下,三審(上訴審)的判決才是最高裁。然而,這取決於具體的司法管轄區和法律體系。

例如,在美國的聯邦司法體系中,案件可以經過初審法院(地方法院)、上訴法院(巡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審理。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最終的,不能再上訴。在某些州,可能還有額外的審級,例如州最高法院。

在中國的司法體系中,案件經過初審、二審(中級人民法院)後,還可以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三審。

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案件經過初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後,還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進行三審。

在日本的司法體系中,案件經過初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後,還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進行三審。

因此,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