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1. 修改憲法和制定法律;
  2.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4.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5.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6. 決定特赦;
  7.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8.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9.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