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最高檢察院或最高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級別的檢察機關,其主要職責包括:

  1. 領導全國檢察工作:最高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保檢察工作的統一和協調。

  2. 檢察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保證司法公正。

  3. 提起公訴:對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 懲治職務犯罪:偵查和起訴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案件。

  5. 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6. 法律監督: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7. 法律解釋: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8. 法律宣傳:開展檢察法律宣傳,提高公民法律意識。

  9. 其他法律賦予的職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最高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檢察官則由最高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