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最高人民代表大會

中國憲法中的最高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是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大具有以下職權:

  1. 修改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
  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5.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6.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7. 決定特赦。
  8.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9.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10.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大會議。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