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然而,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此外,《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分別規定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上訴程式。

在刑事訴訟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至第350條的規定,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的條件包括判決違背法令、判決不當或判決不備理由等。並沒有對上訴的案件設定金額限制。

在民事訴訟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至第411條的規定,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當事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的條件包括判決違背法令、判決不當或判決不備理由等。同樣地,也沒有對上訴的案件設定金額限制。

因此,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台灣的司法體系並未設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對高等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而不受案件金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