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準逮捕最新規定

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同時,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幾種情形,包括:

  1.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條文可能會隨著時間而變化,具體的法律規定應以最新的官方發布為準。如果你需要最新的信息,建議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或查閱最新的法律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