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求償權順位最低

在法律上,求償權的順位通常取決於債權的性質和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債權可以分為不同類別,例如優先權債權(priority claims)、無擔保債權(unsecured claims)和有擔保債權(secured claims)等。在破產程式中,不同類型的債權人會按照一定的順序來獲得償付。

  1. 有擔保債權(Secured Claims):這些債權人有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設立擔保權利。在破產程式中,有擔保債權人通常有權出售擔保品並以其出售所得償還債務。

  2. 優先權債權(Priority Claims):某些債權人,如工資債權、某些稅款債權和破產費用等,享有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獲得償付的權利。

  3. 無擔保債權(Unsecured Claims):這些債權人沒有對債務人特定財產的擔保權利。在破產程式中,無擔保債權人通常在有擔保債權人和優先權債權人之後獲得償付,而且可能只能按比例獲得部分償付,這取決於破產 estate 的可用資金。

  4. 股東和出資者:在大多數情況下,股東和出資者是最後一批獲得償付的,因為他們的權利通常僅限於剩餘資產,而這些資產在所有債權人得到償付後才可能分配。

因此,求償權順位最低的通常是股東和出資者,因為他們的權利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最不優先的。然而,這只是一個一般性的概述,具體情況可能會因司法管轄區、債務類型和債務人資產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情況中,債權人可能需要聘請律師來確定他們在特定情況下的求償權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