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得為司法院違憲審查之客體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選輯之案例b最高法院之判決c高等行政法院

司法院違憲審查的客體是法律、命令、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得為審查的行為。在所列的選項中,只有「最高法院之判決」可能成為司法院違憲審查的客體。這是因為最高法院作為最高審級,其判決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如果其判決被認為違反了憲法,可以向司法院提出違憲審查的聲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選輯之案例」和「高等行政法院」本身不是法律、命令、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得為審查的行為,因此不能成為司法院違憲審查的客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案例是過去的案件,而高等行政法院是一個法院機構,它們本身並不是可以進行違憲審查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