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和19條的釋義規則最終是什麼

《釋義及通則條例》(Interpretation and General Clauses Ordinance)是香港的一部法律,規定了法律條文解釋的一般原則和規則。這部法律旨在提供一個框架,以便於解釋香港法律中的術語和條款。

第10條和第19條是這部法律中的兩個條款,它們分別規定了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的規則。

第10條(b)款規定: "在解釋任何成文法例時,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 (a) '人' 包括法人團體; (b) '人' 包括個人; (c) '個人' 包括法人團體; (d) '他' 或 '她' 包括他、她或它; (e) '他的' 或 '她的' 包括他的、她的或它的。"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在解釋法律時,無論是個人還是法人團體,都被視為法律上的主體,並且可以適用於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19條規定: "在解釋任何成文法例時,應採取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釋,除非這種解釋會與法例的明確文字相抵觸。"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法律解釋與立法目的相一致,而不是僅僅根據法律文字的字面意義來解釋。這意味著在解釋法律時,應當考慮到法律的整體目的和意圖,而不是僅僅根據法律文字的字面意義來解釋。

總結來說,第10條(b)款規定了在解釋法律時,個人與法人團體的平等地位,而第19條則規定了在解釋法律時,應當考慮到法律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