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所訂的罪行的最高罰款額為何

《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規管香港的公司註冊和運作。該條例訂定了多項罪行,每項罪行的最高罰款額可能有所不同,視乎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而定。以下是一些常見的罪行和相關的最高罰款額:

  1. 沒有在指定期間內提交周年申報表:根據《公司條例》第652條,沒有在指定期間內提交周年申報表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

  2. 沒有在指定期間內提交更改公司詳情的通知:根據《公司條例》第653條,沒有在指定期間內提交更改公司詳情的通知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

  3. 沒有在指定期間內提交財務報表:根據《公司條例》第452條,沒有在指定期間內提交財務報表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港幣300,000元。

  4. 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根據《公司條例》第452A條,故意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5. 沒有遵守法院命令:根據《公司條例》第452B條,沒有遵守法院命令的罪行,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請注意,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具體的罰款額可能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和法庭的裁決而有所不同。此外,《公司條例》還規定了其他罪行,每項罪行的最高罰款額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你需要了解特定罪行的最高罰款額,建議您查閱《公司條例》的相關條文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